◆纪检监察机关信访须知
1.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对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2.请严格遵守信访工作相关法律法规,以下行为属于信访举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①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
②携带危险品、管制器具。
③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④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员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⑤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纪检监察机关举报受理范围
1.对党组织、党员违反党纪的检举控告。
2.对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和道德操守等规定,以及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党员对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做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的申诉。
5对原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政纪处分和其它处理决定不服未超过申诉期限,提出的申诉。
6.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
◆纪检监察机关不予受理事项
1.依法已经、正在、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如: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不服的。
2.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如:①土地、林权、林木属权纠纷;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③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劳资纠纷;④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⑥在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过程中对补偿安置工作或有关保障措施不满;⑦复员退伍军人的优抚安置等问题;⑧医疗事故的鉴定、医疗纠纷;⑨交通事故、户籍管理等问题。
3.仅列举出违纪、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名称,无实质内容的检举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