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节庆活动举办行为,促进节庆活动健康发展,防止节庆活动过多过滥,根据中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庆活动,是指以公祭、旅游、历史文化、特色物产、机关单位成立、行政区划变更、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等名义举办的各类节会、庆典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有关社团),以及上述单位所属的事业单位等举办的各类节庆活动。
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开展的节庆活动,国家设立的节日、纪念日、活动日的节庆活动,少数民族传统节日的节庆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四条 节庆活动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级审批制度。
党中央、国务院负责审批下列节庆活动:
(一)中央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团举办的节庆活动;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举办的节庆活动;
(三)省级以下地区、部门和单位,中央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团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等举办的公祭类节庆活动;
(四)各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举办的行政区划变更类节庆活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负责审批本地区省级以下地区、部门和单位举办的除第二款第(三)项、第(四)项以外的各类节庆活动。
中央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团负责审批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等举办的除第二款第(三)项以外的各类节庆活动。
第五条 全国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国节庆活动管理工作的政策指导、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并对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的节庆活动进行审核。日常工作由文化部负责。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对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审批的节庆活动进行审核和管理,并将审批同意开展的活动项目报全国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七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团审批同意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等举办有关节庆活动的,应当及时将活动项目报全国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三章 审批原则
第八条 节庆活动的审批应当按照依据明确、数量适当、规模适度,经费合规的总体要求,从严掌握,注重实效,防止形式主义和铺张浪费。
第九条 举办节庆活动必须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对推动经济发展、弘扬先进文化、丰富群众生活、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