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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纪检监察机关约谈领导干部办法

(2014年11月27日,中共甘肃省纪委办公厅印发)

来源:甘肃廉政网


发布时间:2019年06月27日 15:05  |  来源:   |  查看次数:[]


第一条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约谈,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就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事项和问题,对有关领导干部,以正式谈话的方式了解情况、督促整改、提醒问题或告诫警示的一种监督措施。

第三条 约谈根据内容和性质分工作约谈、提醒约谈和告诫约谈。

第四条 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了解情况、传导压力的,对有关领导干部进行工作约谈:

(一)重要工作部署或领导指示需要当面传达的;

(二)重点工作推进需要进一步靠实责任的;

(三)重要问题需要当面了解情况、征求意见建议的;

(四)重要工作需要督促指导的;

(五)监督检查、审计、巡视、考核中发现一般性工作问题需要督促整改的;

(六)其它需要面谈的事项。

第五条 下列情形之一,需要整改落实、提醒改进的,对有关领导干部进行提醒约谈:

(一)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省纪委重大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进展缓慢的;

(二)落实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措施不具体,工作一般化的;

(三)纪律、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四)其它需要提醒约谈的问题。

第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需要批评教育、改正错误的,对有关领导干部进行告诫约谈。

(一)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及其它纪律不够严格的;

(二)贯彻民主集中制不够到位,党内政治生活不经常、不认真、不严肃的;

(三)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双十条规定精神不够坚决,管辖范围内四风问题没有有效制止的;

(四)管辖范围内多次发生违纪违法问题,查纠不力、报告不及时的;

(五)履职缺位、错位、越位造成不良影响,群众意见较大的;

(六)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个人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为一般等次的;

(七)其它需要告诫约谈的情形。

第七条 约谈采取个别或集体约谈的方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实施。

纪委书记约谈地方和部门主要负责人,也可委托纪委副书记、监察厅(局)长约谈;纪委副书记、监察厅(局)长约谈地方和部门班子成员,也可委托纪委常委、副厅(局)长和相关部室主要负责人约谈;纪委常委、副厅(局)长和相关部室主要负责人约谈其他领导干部。

第八条 工作约谈的组织实施等相关事项由约谈人根据情况确定。提醒约谈、告诫约谈由纪检监察机关党风政风监督部门组织实施,在纪检监察机关确定的场所进行,参加谈话人员不得少于2人。谈话必须有完整的文字记录或音像资料。涉及个人问题的谈话记录经约谈对象签字确认后,装入本人廉政档案。

信访、案件检查、审理方面的谈话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提醒约谈、告诫约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纪检监察机关党风政风监督部门根据领导批示或审计、巡视、监督检查发现以及群众反映、媒体曝光的问题,提出约谈建议,填写《约谈审核表》,呈报分管领导审核。

(二)纪检监察机关党风政风监督部门向约谈对象发送《约谈通知书》,告知约谈人和约谈时间、地点。

(三)约谈人按照约谈提纲进行谈话。约谈的主要内容包括:向约谈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指出存在的问题或者需要了解核实的情况和问题;约谈对象汇报有关情况,对有关问题进行解释和说明;约谈人提出相关建议和要求;约谈对象表明态度。

第十条 对督促整改、提醒、告诫的问题,约谈对象应当于约谈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上报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约谈中涉及的个人问题,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约谈对象如实说明情况,证据材料充分,证实反映问题失实或问题属实但已主动纠正的,予以了结;

(二)约谈对象没有说明情况的,责令其作出进一步说明,并提供证据资料,直至把问题讲清楚;

(三)问题属实,但情节较轻,不需要党纪政纪处分的,指出错误、提出要求,限期整改。

(四)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按程序移送案件监督管理室。

第十二条 约谈人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约谈对象泄露不应告知的情况;不得包庇、袒护约谈对象;不得利用约谈谋取个人利益。

约谈人与约谈对象存在回避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约谈对象必须按照《约谈通知书》约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接受谈话。约谈时必须如实对有关情况作出解释和说明,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

约谈对象拒不服从约谈安排或谈话中态度不端正,敷衍应付,不说清问题的,追查、打击报复提供线索或举报人员的,根据情节予以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派驻(出)机构实施约谈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共甘肃省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甘肃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2014年9月2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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